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_家电维修政策
1.十万火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简答 )
2.个人给公司给公司办理维修服务,是国税还是地税
3.有关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
4.北京市人民关于修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5.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6.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第三条 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扶持中小家庭服务机构发展,取各项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七条 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家庭服务纠纷。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号码、住所、****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为家庭服务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七条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加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十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机构或其他家庭服务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证明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
十万火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简答 )
2012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消费者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给公司给公司办理维修服务,是国税还是地税
这个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详情查看当地的第三产业政策优惠。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和市委、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淄发200534号),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均予积极支持。
积极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同等开放。
(二)凡来我市投资创办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三)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凡是新设立的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服务业企业,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四)凡在本市登记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可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专卖经营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对列入市重点项目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办理证照变更等手续时,只收工本费。
二、土地供应政策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服务业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的前提下,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对列入省、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和重点项目优先满足土地指标供应。
(六)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服务业项目。实施“退二进三”,鼓励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园区发展,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用地供地手续。
(七)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等生产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服务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三、财政税费政策
(八)严格执行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严格执行规定的涉企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九)新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市内缴纳
营业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5年内由地方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无偿扶持资金;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地方按企业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企业无偿扶持资金,后2年按50%给予企业无偿扶持资金。
(十)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一)免收市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收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产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十二)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教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十三)“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1年的优惠政策办理。
(十四)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十五)加大市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从2007年起,市级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5年),数额为上年度全市GDP的万分之一,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成长性强,具有示范作用,发展前景好或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重点投资项目。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同时用作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和服务业考核的奖励。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经济总量的比例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并与各级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十六)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旅游、商贸、市场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适当向现代物流项目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十七)对市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十八)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区县(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按省财政补助的数额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融资担保政策
(十九)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由个人自愿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区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当地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 最高不超过3万元,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最多不超过10万元。符合贴息条件的予以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确定,不得上浮。
(二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积极推荐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属于市级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资金,优惠利率。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资产重组力度,盘活资产存量,增强服务业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二十一)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由出资、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已建立的由区县、高新区管委会出资的担保机构,要根据实际实施增资扩股。各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民营服务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对服务业的担保面和担保量。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营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支持和指导。
五、其他政策
(二十二)调整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和部分项目用地价格。自2007年1月1日起,服务业(洗浴、、洗车除外)用水、用气与工业用水、用气执行相同价格。服务业用电价格按省规定执行。
(二十三)弘扬和保护老字号品牌。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二十四)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级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十五)按实际需要,选派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学习培训费用由各级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工作,为服务业专门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二十六)自2006年度起,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对地方考核的内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七)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服务业年度50强排行榜评选活动。对进入服务业年度50强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八)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
意识,落实国家和省市已经出台的政策,制定和细化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制订出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服务业用地政策的落实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服务业市场准入、税收政策和金融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市经贸、教育、交通、民政、文化、旅游、信息、房地产等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具体实施意见和扶持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
有关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
1、个人给单位做普通的维修服务要开的有2种情况:(1)如果是对不动产的维修,应该去地税开具服务业。(2)如果是对动产的维修,应该去国税开具增值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的同时征税。这就说明了只有税务机关才有“”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各种经济成分、各种形式的组织参与了市场,特别是一些个体经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异地施工单位等在当地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而无法领购的经济组织,为了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争取得到一个份额,必须提供合法的;会计和税收法规也明确规定,在财务上非法票据不得列支和在税前扣除,这客观上就要求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凭据;税务部门对外宣传其“”的职能不够,且税务部门开的手续繁杂,要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一般不愿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的现象刚出现时,监管部门放任不管或者管而不严。由于这些现象的出现,“”的行业就应运而生。这行业的产生.通过合法的票据,掩盖非法的交易,“小金库”、个人、挥霍浪费、偷逃国家税收的真实内容在上根本得不到反映,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助长了腐化现象的滋生蔓延,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必须给予规范。
北京市人民关于修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管理体制作为都市功能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撑性条件,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将起到或促进或阻碍的显著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篇一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摘要
提要自我国加入WTO以来,现代服务业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文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分类列举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并对它们加以提炼,希望对后续研究者有所帮助。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概念
中图分类号:F719文献标识码:A
?现代服务业?的概念是我国的提法,在国外没有?现代服务业?这一提法。19年9月党的十五大 报告 中首次出现?现代服务业?的提法,2000年10月十五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发展现代服务业,改组和改造传统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在以后的历届会议中都沿用这一提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也没有确认现代服务业的界定范围。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依赖于现代高新科技发展起来的
刘志彪等(2001)认为:?现代服务行业是从传统制造业的部分环节分化形成的,是伴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而发展起来的。?
刘有章、肖腊珍(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是与传统服务业相区别的,内涵极广的概念。它主要是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而发展起来的,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生活服务和生产服务的国民经济新兴领域。?
邱立新、周田君(2005)将现代服务业定义为:?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密集的服务业。?
李江龙(2007)则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显著依赖现代科技手段和组织方式,向社会、企业、和最终消费者提供服务产品的公司与组织的总称?。
谭仲池(2007)认为:现代服务业是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是指工业产品的大规模消费阶段以后出现快速增长的服务业。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包括那些不生产商品和货物的产业,主要有信息、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与传统服务业相比,更突出了高科技含量与技术密集型的特点。
以上概念基本上都强调了?现代服务业?是依赖现代高新科技发展起来的,但是也并不是没有区别的,笔者比较同意谭仲池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
二、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
朱春明(2004)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服务业是指与现代技术密集、产业分工深化和经社会发展相伴的信息服务、研发服务、人力服务、现代物流、 市场营销 服务等,但主要是为生产者服务的商业服务业。?
来有为、苏爱珍(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又称为?现代生产业?,指为生产、商务活动和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提供的服务。?
郑吉昌等(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指为生产、商务活动和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金融业、 保险 业、房地产业、咨询业、信息服务、科技开发、商务服务、 教育 培训等行业。?
晁钢令(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是为了满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商务活动(公务活动)的功能强化与职能外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要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商务活动(公务活动)降低成本、扩展功能、提升效率而提供服务的相关产业部门。?
以上概念,前两个是着重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为生产者服务的,后面的两个阐述的比较全面,强调了现代服务业是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服务的。以上含义的界定仅仅是指出了现代服务业的服务对象,并没有指出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特点。所以笔者并不同意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
三、强调?现代服务业?分为新崛起的和对传统服务业改造后的两类
常修泽(2005)认为:?现代服务业不同于原有状态的传统服务业?。笔者对其内涵界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指在现代化进程中新兴的或新崛起的服务业;二是指?传统服务业?当中经过用新技术、新流程、新业态和新的服务方式改造提升后的那部分服务业。
夏杰长、霍景东(2006)则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其需求主要受工业化进程、社会生产分工的深入影响而加速发展的服务业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新型服务方式及新型经营形态对传统服务业进行改造的服务业。?
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也是现今比较典型的一种,为许多人所接受,其论述还是比较贴切现实的。
四、强调?现代服务业?分为现代生产和现代消费
黄繁华(2002)在《经济全球化与现代服务业》一书中对现代服务业的内涵界定为两部分:现代生产和现代消费。现代生产是指应用现代科技和满足生产中间需求的各项服务;现代消费是指主要满足个人提高生活质量和能力扩展所需要的服务。这位学者的定义,虽然在国内很少有学者支持,但是他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也不是不无道理的。不过究竟该如何区分生产和消费?其实很难区分,比如说房地产行业,笔者认为既有生产又有消费。
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学者们对现代服务业的理解越来越接近其本质。为了能很好地理解现代服务业的本质,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现代服务业的特征。从现有理论归纳的角度分析,现代服务业一般具有五大基本特征:1、高技术性,即现代服务业科技含量高;2、知识性,即现代服务业为消费者提供知识的生产、传播和使用服务,使知识在服务过程中实现增值;3、高增加值性和集群性,即现代服务业不仅可以使服务过程产生知识的增值,而且可以产生服务的规模效应和各种服务相互融合的聚集效应,引起服务的大幅度增值;4、从业人员高素质性,即现代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大都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基础和技术、管理的能力,从而构成了现代服务业的核心能力和?白领?、?灰领?阶层的聚集区;5、新兴性,即在时间上是现代兴起的或从过去演变而来的。
对于现代服务业的五大特点的描述,是针对现代服务业整体而言的,但具体到某一实际的服务行业,它可能同时具有五大特点,也可能只具有一两个特点。例如,旅游业的整体行业具有知识性和高增加值性,但缺乏高技术性、高素质性和新兴性,只有诸如航天中心游和未来的太空游之类的科技旅游,才同时具有五大特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在现代化进程中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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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篇二现代服务业的研究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摘要
摘要:研究现代服务业的含义与特征;分析嘉兴服务业发展现状和特点;剖析嘉兴现代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为嘉兴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建议。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 服务经济
随着社会的发展,服务业逐渐取代制造业引领经济发展的主角地位,成为衡量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面对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嘉兴在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提出了 ?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因此研究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为?十二五?的战略目标更好的实现做铺垫,也为嘉兴现代服务业监管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1 现代服务业的基本内涵
对于现代服务业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觉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归纳起来就是:与传统服务业相对的具有高技术性、知识密集型、动态性、生产性的、新起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主要分为生产业、生活业及农村服务业。其中生产业是指那些为进一步生产或者最终消费而提供服务的中间投入,主要包括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及服务外包产业等;生活业主要是指直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服务行业,主要包括旅游业、批零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社区及家庭服务业等;农村服务业主要包括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及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等。
2 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义
2.1 发展现代服务业能改善环境缓解短缺 嘉兴已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制造业已经相当成熟,但也面临匮乏和环境瓶颈的制约,如果加快发展金融、物流、批发、各类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不仅可以是服务业本身得到升级,而且有利于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减少传统工业产业等带来的环境污染,有利于直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经济持续发展[1]。
2.2 发展现代服务业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美国经济学家R?K?谢尔普指出:农业、掘业和制造业是经济发展的?砖块?(bricks),而服务业则是把它们黏合起来的?泥灰?(mortar)[2]。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和制造业有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这表明服务业经济具有较强的渗透性,能加快传统服务业的产业升级,促进制造业的进一步发展。
2.3 发展现代服务业能提高区域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强力驱动下,世界产业发展在经历了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后,已经迈向服务经济时代[3]。目前国内一些先进城市的服务业发展较好,服务业占GDP比重较高,北京达到71%,广州为58%,上海为52%。可见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于城市经济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有着重大意义。嘉兴处于我国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地区,面对长三角地区中城市群的激烈竞争,只有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其在GDP中的比重和质量,才能提高综合竞争力。
3 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3.1 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2012年嘉兴服务业增加值为1114.07亿元,同比增长10.2%。服务业增加值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43.1%。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全市服务业占GDP比重为38.6%,占比增幅达1.7个百分点,进一步提升了服务业在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十二五?期间嘉兴市大力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和服务业?倍增?,同时为促进服务业提速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出台了《2012年度嘉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和《嘉兴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标志着嘉兴市服务业开始迈向标准化时代,服务业发展呈现出良好态势,具体体现在:①服务业吸纳就业人员能力现状。服务业行业具种类多,集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于一体的产业优势,可以广泛提供各种就业机会,吸纳从第一、二产业转移出来的大批富余劳动力。②服务业龙头行业快速发展。嘉兴港区将新建、续建19个三产服务业重点项目,涉及总投资29.17亿元。嘉兴港区在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与生产业联动发展这一目标时,以临高物流和大型专业市场这两个为?龙头?,并以此带动科技服务业、酒店餐饮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服务业、商贸及社区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此外,港区还将继续推进酒店餐饮业、商业和房地产业建设。③服务业聚集现象突出。随着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的提出,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以服务业为主的聚集区不断涌现。目前,嘉兴首批15家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已初步完成规划。在2011年已经有嘉兴现代物流园、嘉兴科技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区、海宁经编产业生产业集聚区4个省服务业集聚区。在2012年又新增了4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另外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点发展也呈现良好态势。
3.2 嘉兴现代服务业中存在的问题 ①嘉兴市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比较低。在长三角区域内,由于区域的划分和竞争,各地区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嘉兴在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文教卫生、科研技术等方面仍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②新兴行业未形成规模。嘉兴市目前还是以传统行业为主,例如海宁皮革城和桐乡羊毛纱市场,新兴行业例如信息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还未形成规模,信息服务业发展缓慢,并且其发展规模普遍较小;科技服务业发展不平衡,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等新兴科技服务业发展不成熟,要依附于传统的工业企业,且规模偏小。③缺乏有影响力的企业。虽然目前服务业企业数目纵多,但大多以小规模的个体户为主,上规模的企业不多,没有品牌效应。方便的交通使得嘉兴的消费者大量流失到了上海和杭州等发达城市,导致嘉兴的消费品市场受到了制约。④宣传力度不够。追求高速的经济发展,往往注重生产,轻服务。企业和居民没有充分认识到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地位,对新兴服务业的支持程度不大。⑤缺乏专业性人才。嘉兴市对服务业的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不够,同时与当地的高校交流不够,培养出来的人才没有针对性,缺乏创造力。对服务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力度不够。
4 发展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建议 4.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更加优惠政策,建立低门槛的准入制度,提高对外开放的程度,进行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各类服务行业和领域。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影响大、带动作用强、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补助和奖励,重点扶持现代物流、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制定和健全各服务行业法律法规。
4.2 培养人才,争创有竞争力的服务业区位环境 高速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对于人才,要重新认识人才的概念,突出 ?适用即为才?,不以学历,出身论英雄,适当引进外来?淘汰?人群;搞 ?人才本土化?,重视内部挖潜培养,充分利用本地高等教育优势带动成人职业教育。[4]通过与高校、企业的合作,加强进行各种培训和教育,注重实践,有针对性的培养人才。同时制定完善的人才的奖励机制,减少人才的流失。
4.3 确定服务业主导行业 服务业行业具有种类多的特点,如果齐头并进,以同等的分配使用,那服务业的发展效率和速度就不具有竞争力。所以可以选取能够对整个现代服务业结构和经济增长具有向导性和带动性作用,具有现代化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服务方式,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行业作为主导行业优先发展,重点培养。随着?八大产业?发展战略的提出,加快科技、信息等新型服务业的发展,使其成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领头羊。
4.4 大力发展生产业 近年来嘉兴市市生活业发展较快,满足了人们对于日常用品消费的需求,而生产业发展却相对滞后。要坚持以发展生产业来提升制造业和农业的发展。重点把握好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创意服务外包和产业、金融服务业等五大行业。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文献
[1]周易,王惠初.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报告[M].上海科学院出版社,2010:106-107.
[2]RonaId Kent Shelp:The Role of Service Technology in Development,in Service Industriesand Economic Development-Case Smdies in TechnologyTransfer,NY:emgerPublishers,.
[3]张宝利.洛阳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22):83-84.
[4]周洁.长三角产业转型与人才开发战略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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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向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缴纳的,自限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数额1%的滞纳金。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分散建设住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不建配套商店的,由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并报市商委批准后,由区、县商委安排补建,并由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粮油、副食、便民商店补建费(以下简称补建费)。未经批准不建配套商店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
补建费按照应建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综合造价与建安造价之间的差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商委会同市物价管理等部门另行规定。补建费应当用于配套商店的建设,各区、县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补建费的,由区、县商委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自责令限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补建费额0.2%的滞纳金,直至缴齐为止。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五、《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一、《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向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缴纳的,自限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数额1%的滞纳金。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分散建设住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不建配套商店的,由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并报市商委批准后,由区、县商委安排补建,并由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粮油、副食、便民商店补建费(以下简称补建费)。未经批准不建配套商店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
补建费按照应建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综合造价与建安造价之间的差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商委会同市物价管理等部门另行规定。补建费应当用于配套商店的建设,各区、县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补建费的,由区、县商委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自责令限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补建费额0.2%的滞纳金,直至缴齐为止。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五、《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业经营项目。第六条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纳或者不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认为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和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七条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违反第五条的规定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服务业经营项目投入经营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或者使用。
服务业经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现有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市人民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第十条 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套设置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应当经专用烟道排放,管道高度应当高于其建筑物顶层,且排放口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禁止油烟无组织排放或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第十一条 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油烟净化装置正常发挥功效。第十二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标准。
在无公共排水管网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污水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行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服务业;
(四)洗染、美容保健、体育健身、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由杭州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卫生、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实行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服务项目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作出承诺的,视为经营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及方式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
(三)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
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前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第七条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15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时,应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纳或不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第八条 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前依照新开办项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无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
(二)污染物排放数量、类型、去向和排放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第九条 新开办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新开办服务项目需要进行试营业的,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十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应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类等高污染燃料。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服务项目,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的,应当在市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第十一条 产生油烟、恶臭的服务项目,其经营者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恶臭的污染防治设施,油烟、恶臭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油烟排气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上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样监测孔及相关设施;
(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油烟排气筒应高于建筑物最高点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产生油烟的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加装或者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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